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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发布日期:2014-04-03    浏览次数:

西安医学院

学 生 申 诉 规 定

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处理和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时,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院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工部(处)、团委、保卫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各一人。

教师代表由各系(院)选派,每系(院)一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选派一至三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部门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院办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席代行上款所列职权。

第九条学生申诉受理机关是院长办公室。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超过申诉期限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限,应以受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请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受理机关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受理机关应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决定后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及与代理人共同参加申诉审查。

申述审查中,申请人与代理人意见不和时,以申请人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应该以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以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审查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在提起申诉时不承担举证责任,学校也不能对此向申请人提出非法要求。

第二十条申请人(或代理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申请人(或代理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或代理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申请人(包括代理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有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由记录人员写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应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因故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做出复查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维持原决定,并将结果直接告知申诉人和抄送相关部门;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或者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就申诉审核决定以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请人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其他各类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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